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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意见

  (九)充分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劳务输出相对集中的城市,以各县市区政府驻外机构为依托建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同时依托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与劳务集中输入地和大型用工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务用工关系,建立稳定、长效的劳务关系,形成固定输入基地,逐步形成覆盖全国、辐射境外的劳务输出网络。
  (十)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渠道。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鼓励引导性政策措施,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将发展劳务经济与发展本地经济结合起来。一是与发展本地产业相结合,突出乡土特色,积极开发旅游、槟榔行业、湘莲加工及当地企业的用工。二是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依靠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城镇二、三产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大力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拉长产业链,增加就业机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到城镇经商办企业,以创业促进就业。三是与发展园区经济相结合。下大力气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特种养殖业、高级园艺特色产业及乡村旅游业等,扩大转移就业空间。
  (十一)落实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植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动发展“一村一品”,打造特色经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民工,按规定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清理和取消各类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收管理等方面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协调金融机构与返乡创业者的关系,促进对返乡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对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重要对象,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等措施,实现就业。
  (十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维权、帮扶工作。积极推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或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在潭湘潭籍农民工建立个人养老金实体账户,对在市外务工的湘潭籍农民工,要联系所在企业和农民工积极投保,并允许农民工返乡后续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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