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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农村生活用火管理,整治农村火灾隐患。我市农村生活用火不慎、玩火是造成火灾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村民加强火源管理,注意生活用火,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提倡修建沼气池和改厨、改灶、改厕的机会,改变农村不科学的用火习惯,尽量减少房前屋后堆放可燃柴草等致灾因素,努力减少因生活用火不慎、玩火造成的火灾事故。
  各地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或整改。对原有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已超过使用年限或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各种生产生活用电设施要保证足够的负荷,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群要采取间隔一定距离、开辟隔离带或修建防火墙等形式,避免成灾面积扩大。
  (七)完善农村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工作,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要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八)落实农村消防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要成立各级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协调组织农村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改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乡镇派出所的农村消防工作监管职责,将消防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派出所考评和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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