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农村消防工作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