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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2008年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我市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制定可行措施,定期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对存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生产的矿井,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机构及人员、受水害威胁防治水设备设施未落实的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按照《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各类煤矿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水害防治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从严查处。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查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吸取教训,推动工作。
  十二、加大水害事故的查处力度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水害事故。对发生的水害事故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事故瞒报、逃匿行为。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水害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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