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汛期领导值班及安全调度、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汛期昼夜值班制度,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针对重庆暴雨灾害天气特点,要进一步加强雨季强降雨期间的信息调度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做好煤矿汛期气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收集、通报和掌握雨情汛情安全生产动态、水情预测预报,有条件的可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对强降雨和汛情情况进行发布,提供预警等级,特别是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时,立即通知产煤乡镇(街道)政府和煤矿企业,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保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特别是保证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努力做到指挥靠前,确保指挥有力,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报告重要情况。督促各煤矿企业领导坚守岗位,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1.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政府有关水害防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监管监控,突出重点,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企业汛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重庆市2007年水害情况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矿井水害和危险程度分类,制定分类指导意见,周密部署安排,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对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指定专人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采取切实措施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3.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彻底进行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水害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凡发现矿井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