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落实和体现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煤矿企业是矿井水害防治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雨季汛期巡视制度和停工撤人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于矿井水害隐患,要定期研究解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五、进一步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和预防自然灾害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气象、水文资料,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在井上、下工程图上标出水害威胁范围、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工作重点。要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杜绝矿井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所有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管理工作,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对受水害威胁程度进行安全性论证,完善矿井探放水制度,配备探放水设施设备,落实“防、堵、疏、排、截”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综合防治水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有条件的可配备先进的地质雷达等探水设备和采用适合本单位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