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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工作行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工作行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22号)及省政府安委会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整治年”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促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督查工作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各区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安全监管体制、机构、人员、安全工作经费和安全投入保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监控、验收销号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不具备安全条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白酒、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机械冶金、农机、电力、水利、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行业及生产经营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各行业(领域)专项督查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订。
  三、督查工作的组织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领导负责对安全生产所联系的区县及部门的综合督查,市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行业的专项督查。市督查区县和市直接监管的重点企业,县督查所有乡镇及全部重点企业。
  各区县、市级各行业安全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本区县、本行业的督查工作组织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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