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8]118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促进上海市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预防洗钱活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能力,全面增强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我分行制定了《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 年是全面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及其配套法规落实情况的重要一年。请各金融机构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并结合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请各金融机构于2008 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贯彻落实措施报送我分行。联系人:童文俊、邓素霞,联系电话:58845040、58845672,传真:58845037。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08年4月24日
附件
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 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对加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的认识,着力深化上海市反洗钱工作,进一步扩大反洗钱监管领域,持续加强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积极完善金融体系基于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反洗钱制度体系、组织体制和执行机制,努力提高可疑交易线索发现能力、报告质量和金融情报资源利用效率,加大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反洗钱合作,共同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跨境资金非法流动的机制,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