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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系统推广上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考虑到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间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008年5月1日至2008 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各分局需督促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换领新证。2008年8月1日开始,各外汇指定银行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须要求其到所在地外汇局换领新证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和4月23日全国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推广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扎实完成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
  三、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本地区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主动地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并同时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四、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的要求,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后需通过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仍需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仍需在纸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记录结汇和购汇、填写外汇账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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