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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告知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审核纳税人涉税事项,对于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三)全程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四)限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区分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对属即办事项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工作人员须当即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即时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并实行承诺服务。凡是在承诺期内已完成的待办事项,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即办涉税事项,在办公时间尚未办结的,应做到延时服务,直到办妥为止。
  (六)预约服务。纳税人需要预约办理涉税事项的,可采取来电、来函等形式与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预约,由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征纳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七)提醒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办税期限内办理涉税事项。
  (八)咨询服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咨询问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对能及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及时、准确答复的限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值班长制度。办税服务厅每天设置一名值班长,负责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理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保证办税服务厅办税工作的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或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税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维持办税服务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督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督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服务用语,着规定服装、挂牌上岗;
  (五)保障办税服务厅服务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六)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七)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或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八)办税服务厅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税收服务督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办税服务厅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统一、高效、有序。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服务情况的日常考核,严格各项制度的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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