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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等事项的程序。
  (四)税务检查。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查处典型个案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补金额、处理结果等。
  (五)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发票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申报纳税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税款缴纳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偷、骗、抗税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
  (七)税收法律救济。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受理部门、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八)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
  (九)税务事项办税时限、承诺时限标准。
  (十)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十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二)各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十三)税务人员的工作纪律。
  (十四)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五)其他需告知纳税人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方式,根据硬件配置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大屏幕。主要用于公布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列举的内容,以滚动方式及时公布。
  (二)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主要用于公布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九项列举的内容。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将触摸屏与市局的网站相连接,增加信息的容量,使纳税人的查询更加方便快捷。
  (三)公告栏。可根据各办税服务厅情况合理摆放,主要用于公布以下内容:
  1.临时性的通知、公告、温馨提示;
  2.税务检查的有关情况;
  3.涉税认定结果;
  4.需提醒纳税人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有关涉税事项。
  需对纳税人公告的事项不得在办税服务厅的墙、柱、窗口处随意粘贴,需要张贴的必须粘贴在公告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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