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服务窗口的设置,应按照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纳税咨询、绿色通道的顺序排列。同一办税服务厅为两层或分设的,服务窗口可分别单独排列或整体上按顺序排列。
对其中的纳税咨询服务,可专门单设窗口,也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的条件和管理特点,设置在有关窗口或有关的服务方式、环节中。
第四章 硬件的配置和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规定标准统一配置硬件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办税服务厅硬件设施配置标准市局另行规定,并根据情况逐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统一服务标识。
服务标识的名称、规格、材质、颜色和字体市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为无吸烟场所。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因地制宜,适当摆放植物,营造清洁、优美的办税服务环境。
第五章 工作流程和办税时限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项,按办税时限标准划分为即办税务事项和限办税务事项。
即办税务事项是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服务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报送资料齐全且文书填写符合要求的,可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即时办理的税务事项。
限办税务事项是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服务时,按业务流程要求对受理后需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税务事项,统一明确各个流转环节审核审批工作时限,税务机关承诺纳税人限期办理的税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四“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中规定的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工作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