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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办税服务厅内部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逐步实现每个工作人员均可承担办税服务厅内各岗位工作。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各项涉税工作。
  第十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搞好与各业务科(所、室)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

第三章 服务功能和窗口的设置

  第十一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具备办税服务、自助服务、税收宣传服务、导税(咨询)服务和办税等候服务的五个功能。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的设置本着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整体规范化设计。
  第十三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数量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和申报纳税二类窗口,发票管理业务可包含在综合服务或申报纳税二类窗口中。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窗口可分为发票管理(发售)、发票管理(代开)、发票管理(验旧)、发票管理(认证)和发票管理(两卡发行)窗口。除发票管理(发售)岗位不能与发票管理(代开)岗位和发票管理(验旧)岗位交叉外,其他窗口均可合并设置。
  第十五条 申报纳税窗口可只设申报纳税一类窗口,也可根据各办税服务厅分管纳税人的情况,分为申报纳税(一般人)和申报纳税(小规模)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设置办税服务“绿色通道”,为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和残疾人提供纳税服务。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预留1?D2个临时应急窗口,在遇有临时特殊业务时可启用该窗口。
  第十八条 申报纳税、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窗口内的工作岗位,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职责》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受理或办理有关涉税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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