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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资料审核。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验纳税人办理登记事项所提供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照资料内容书面审核税务登记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发现有疑点问题,转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和维护。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接收地税局税务登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信息(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银行账号信息)、行业归属(行业大类和行业明细)、街道乡镇、税务机关主管部门、主管税务人员等管理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经核实,发现纳税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通知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进行信息更正。
  第十五条 报备信息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银行账号等信息是否按规定备案,未报送备案的,及时进行催办。
  第十六条 税种核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准确核定其应申报税种、征收品目、适用税率、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征收品目的确定应符合《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应关系》的规定,预算科目的确定应符合《登记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对应关系》的规定。

第三章 户籍巡查

  第十七条 责任区巡查。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按照街道、乡镇等行政区域划分管辖责任区,由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责任区巡查,监督纳税人亮证经营,对无照、无证经营、外埠来津经营未登记者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与市场主办者联合,对集贸市场固定摊位承租人、临时经营户定期核查,掌握经营者变化情况,监督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巡查。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定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已达起征点和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立即调整税收定额或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停业户巡查。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对已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实施监控,如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立即取消停业审批,责令其恢复申报、补缴税款。停业户到期未办理复业的,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应调查核实纳税人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复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第二十条 非正常户查找。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及时对逾期未申报企业进行催报催缴,电话联系不上的,要进行实地查找,经查仍无下落的,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处理;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查找,发现非正常户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申报、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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