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税收管理员应按户依法、及时征收税款,并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变更登记管理。通过与工商机关、地税局信息交换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发现纳税人发生登记内容变更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注销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接到市局转发的工商局注销登记信息,对于已注销工商登记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的,及时督促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15日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迁移登记管理。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出局与迁入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纳税人迁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做好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的衔接。迁入局办理迁入后5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在迁入当月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涉税信息的核实、维护,保证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连续性。
第十条 外地来津纳税人报验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核外地来津经营纳税人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转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实地查验货物数量。销售结束后,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审核报验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将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外出经营纳税人登记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期满后10日内,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应通知其及时办理。对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查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的报验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法进行补税和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验(换)证管理。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根据市局具体安排实施,区(县)级国税机关生成需验(换)证纳税人名单,查验税务登记证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未按规定验(换)证纳税人进行催办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