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天然气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加气站建设中,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由于土地使用、气源供应和加气站效益等方面的原因,建站类型出现多样化发展的格局。为消除和防止由此而带来的安全等方面的隐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CNG加气站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我市CNG加气站建站类型。
本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根据《西安市“十一五”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投资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汽发[2007]369号)精神,可以建设以下类型的CNG加气站。
1、CNG加气母站:“十一五”期间,我市不再新建CNG加气母站。现有加气母站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可以进行改造,如增加直接给CNG营运车辆充装天然气的装置等。
2、CNG常规加气站(也称标准加气站)。
3、CNG加气子站:其中压缩机可为活塞式压缩机或液压式压缩机。
4、CNG多功能加气站:即站内同时安装常规加气站设置和加气子站设置,或者使用的压缩机为常规站兼子站两用压缩机。
5、加油站与CNG常规加气站合建站。
6、加油站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
7、加油站与CNG多功能加气站合建站。
二、进一步完善CNG加气站建设程序。
1、投资新建CNG加气站项目备案程序,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投资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汽发[2007]369号)规定执行。
2、现有CNG加气站如需扩容改造,必须在市发改委进行备案,必须符合规划、土地要求且备案时须提供消防、安监部门审查的意见。
3、CNG加气站新站建成后和现有加气站扩容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运行。
(1)CNG加气站试运行期为四个月。试运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告知工商、税务部门。试运行到期后,加气站应立即停止运行,直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常运营。并向工商、税务部门交纳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及税款。新建和扩建改造加气站如须延长试运行期,须经工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