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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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