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里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应在2008年5月1日前,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