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8〕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重庆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4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