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进行调研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压担子,保证政务信息工作高效开展。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需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是搞好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的同志充实到信息工作人员中来,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要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工作、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多种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二章 信息搜集和筛选
第十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策中的重要情况。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要决策做出后广大落实干部群众的反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要决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就,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领导同志视察工作时重要讲话、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策,发展重要行业和支柱产业,推进国家和省州重点项目建设,经济社会等重点领域各项改革,新农牧村建设,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处突维稳,行业纠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效、以及遇到的新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课、械斗事件和非法结社、集会及草山边界纠纷等;各种重大事故,如交通、安全、中毒、治安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投毒、抢劫、涉毒、制贩假币、制贩增值税发票等有价证券及计算机网络严重犯罪案件等;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雪灾、雹灾、水灾、旱灾、病虫害以及地震、严重疫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