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恢复粮食生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供销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并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调进外地粮食。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的市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调配。
第十六条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掌握实时动态。
(三)接到各县(区)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