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体系。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县(区)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储备企业、大型零售商店、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发布电视广播讲话等,向社会公布有关市场监测情况、粮食应急工作政策及措施,防止信息误传,引发社会恐慌,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进行市场供应
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而需要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时,由县(区)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申请,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