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的公路运力。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及生产消费价格等问题。
(十四)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落实、监管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主管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信息。
(二)负责本辖区内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三)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及应急粮食的运输。
(四)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掌握必要的粮源,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市、县粮食储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市内外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体系。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