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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的公路运力。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及生产消费价格等问题。

  (十四)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落实、监管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主管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信息。

  (二)负责本辖区内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三)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及应急粮食的运输。

  (四)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掌握必要的粮源,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市、县粮食储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市内外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体系。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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