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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局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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