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查意见等同于复核意见。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各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存在以下信访突出问题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1、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集体赴省2次、进京1次非正常上访,或个体赴省上访3次、进京非正常上访2次,或因此导致我市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以及市上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2、县(区)因信访问题突出,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列为“信访问题突出县(区)”的,或其党政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3、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2次以上的。
4、市直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接待、处理和答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2次以上的。
5、县(区)和市直及垂直管理责任单位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调处不力,导致发生涉访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非正常集体上访,经市信访联席会议认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6、经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每季度信访问题汇总分析,存在信访突出问题的县(区)、部门和单位。
7、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未达标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8、其他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审定为工作不合格,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二条 信访问题突出单位的通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