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被: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0日)废止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的通知
(陇政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行为,明确复查、复核责任主体,维护信访秩序和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1、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受理所属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复查、复核。
2、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受理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复查。
3、复查、复核机关职责
(1)复查、复核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第一责任人。
(2)依法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3)审查受理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必要时开展信访调查、听证。
(4)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复查、复核程序
1、申请
(1)信访人对本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