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市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影响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