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只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大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级别启动响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