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0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Ⅳ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5 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委员会(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必要时直接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2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人民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