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定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定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