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审计报告;
(3)质量检验报告。
(三)督查方式及处理办法。
1、市监察局每年将从各县区、市直部门抽查至少2-5个重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其他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
2、监察机关就报备内容提出质疑的,不得开展后续的相关活动。
3、对不报备或报备情况不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强行开工建设的,追究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报备范围。
凡商业、旅游业,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性用地、矿产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都必须向本级监察机关报送。
(二)报备材料。
1、政府用地批文;
2、出让方案及相关文件。
(三)督查内容及处理办法。
1、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和土地所在地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2、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有三人以上,竞价是否低于底价。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是否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或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或者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费。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和矿产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10、监察机关就报备内容提出质疑的,不得开展后续的相关活动。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