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集中采购报备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集中采购报备督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定西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 集中采购报备督查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国有土地及矿产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集中采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特制定项目活动向监察机关报备督查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
(一)报备范围。
凡使用国债或者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技术改造、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公路交通、水利、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本级监察机关报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向市监察机关报备,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向县区监察机关报备。
(二)报备材料。
1、开标前1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监察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
(1)标的拟确定办法;
(2)招标公告的发布形式,包括媒体性质和发布时间;
(3)招标文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送招投标方案);
(4)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招投标工作结束后5日之内,建设单位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评标委员会专家组人员名单及其产生过程;
(2)评标报告。
3、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建设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2)开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