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定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职权划归安定区政府行使的通知》
(定政发[2008]11号)
安定区人民政府:
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鉴于市区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工作均由安定区负责实施,为了减少审批程序和管理层级,提高拆迁效率,市政府决定将定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职权划归安定区政府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归的房屋拆迁管理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房屋拆迁许可,审查拆迁人拆迁资格;
(三)调解、听证、仲裁因拆迁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二、职权下划后,你们要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职权,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