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告事件信息。Ⅳ级和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酒泉市政府和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Ⅲ级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接受事件损害者的医疗机构以及事件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等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外,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外事办、台侨办负责向省直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书面方式补报。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3.2.2 先期处置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食品安全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食品安全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