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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日

  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政办发〔2007〕210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情况。依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Ⅰ级食品安全事件: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Ⅱ级食品安全事件: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三)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件。
  (四)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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