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酒泉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64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07年,针对市区城乡结合部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泛滥、“垃圾成堆”的情况,市政府开展了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一年来,市直有关部门和肃州区高度重视,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较好地完成了市区78家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的搬迁工作,使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垃圾成堆、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当前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已经搬迁至市场的经营者又重新回到老场地经营。有的既在指定市场经营,又在原场地收购经营。一部分废品收购站点搬迁后,原场地未及时恢复规定用途,土地承包人又将其转租给他人收购其它废旧物品。收购废旧门窗、草席纺织户未按要求搬迁至市场。已建成使用的废品物品回收交易市场缺少零星收购点规划,通道狭窄,水电供应不正常,没有污水排放系统,市场消防设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为了认真解决以上问题,切实做好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面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酒泉市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的搬迁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总责,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于4月底全部搬迁完毕。对顶住不搬以及无证经营的,要依法强制搬迁,确保搬迁任务落到实处。对于规模较大的汽车拆解等废旧物品收购经营站点,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要尽快协调落实规划、土地手续,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自行建设经营设施,确保4月底动工建设。
2、搬迁后原经营场地和土地的恢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到搬走一处恢复一处,不能为“反弹”留下场地。对拒不恢复者或者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交易提供场地的个人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对原土地用途进行核查,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的监管,依法制止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土地进行废旧物品经营的行为。
3、今后,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的有关证照时,都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方可办理相关证照。有关部门不得再批准在酒泉市废旧物品回收交易市场区域范围内以外从事废旧物品收购交易经营活动的站点和场所。对于已经批准的,由市工商局负责,进行全面清理,吊销相关证照,全部搬迁至酒泉市废旧物品回收交易市场。
4、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要切实加大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的行政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一处、清理一处。今后,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以及城市周边从事和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交易,均由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负责进行清理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