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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全省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管理。积极落实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和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取水点,选择安全、可靠、成熟实用的供水方案和供水技术。将饮水安全与村容村貌综合治理相结合,整治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农药、化肥或堆放垃圾和进行畜禽养殖,努力改善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妥善解决村镇工程性缺水、农牧区饮水困难和农牧民安全饮水问题。

  七、严格控制农村牧区环境污染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把环保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引导和鼓励乡村发展循环经济,搞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对开发建设、开展旅游或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要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调整肥料结构,提倡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牧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

  要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保证基层必要的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测、执法装备、经费等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逐步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状况评价工作。

  八、推进农村牧区特色经济发展

  发展生态型农牧业,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牧业新技术,构建生态型特色农牧业体系是加强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指导,以努力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提高农牧民收入为目的,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我省大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优良、生物和旅游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积极培育生态农业、生态畜牧业、生态旅游业和农牧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大力推进农牧业特色经济发展,把发展生态畜牧业与生态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草)、休牧减畜、牧民生产和生活安置以及生态型替代产业培育等工程措施结合起来,制定《青海省农牧业生态型替代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加快农牧业生态型替代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和产业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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