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
为增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优化农村牧区经济增长,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现状实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实施分类指导的区域经济发展策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根据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围绕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牧区生活污染治理,控制农牧区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牧区土壤污染防治,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农村牧区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农牧业建设,解决农村牧区脏、乱、差,农村牧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内容,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与分阶段奋斗目标、工作内容和措施,抓紧编制《青海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着力解决农村牧区脏、乱、差问题
继续抓好村庄牧社布局规划,搞好环境功能分区,引导农牧民住宅合理布局,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现有规划和整治村完成基础设施规划项目的配套建设。引导农村牧区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传统陋习,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污水污染环境,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沿黄河、湟水和青海湖流域的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及城镇周边的村镇应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系统。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探索建设简便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资源化为立足点,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尽量就地资源化利用或作简易填埋。对不能利用、弃之对环境有污染的,可采取定点存放(如建垃圾筒、箱)、统一收集、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城镇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推广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要组织历年积存垃圾的专项清理。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疾病传播。
六、切实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