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 二○○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我省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农村牧区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新青海建设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也是生态保护建设的主战场。当前,全省农村牧区生态环保工作十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保护形势依旧严峻等问题已成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战略,把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城市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统筹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统筹点源和面源污染治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在逐步解决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饮用水安全问题方面有新作为,在努力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进生态战略实施方面有新举措,努力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青海。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牧区、保持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