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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08〕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部分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二○○八年三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青海省“十一五”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制定我省首批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纯碱等4类高耗能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

  一、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一)电解铝行业

  电解铝能耗定额              2008年

  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kWh)     15500

  注: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子项:报告期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母项:报告期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之和。

  (二)铁合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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