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经纪人
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鼓励组建由农牧民自愿联合并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鼓励发展由专业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农畜产品购销大户组成的经纪人队伍。扶持专业合作组织和经纪人增强生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对社员和经纪人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整顿、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现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提高和规范,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对发展规范、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要求的合作组织,要引导、帮助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合作社。对发展不够规范,但有一定规模和带动能力,选择的产业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其逐步规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和总结推广工作,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今后每年对40个以上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四、扶持的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扶持。
(一)对十大特色生产基地实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品种改良和推广、植保技术、施肥技术、良种引进等方面。纳入扶持范围的脱毒马铃薯、杂交油菜、蚕豆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其规模必须达到1万亩以上;标准化养殖小区要做到适度集中,连片建设,其养殖规模,奶牛必须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必须达到600头以上,肉羊必须达到1000只以上。
(二)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关键设备和工艺给予补助;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新产品,对通过省级鉴定的产品,按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三)对龙头企业用于原料收购和设备更新改造的银行贷款,以全额贴息方式给予扶持。原料收购企业必须与农牧民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加强订单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保证农牧民的利益。
(四)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给予资金补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陪送服务等现代流通业,扩大农畜产品销售。
(五)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纪人能够上连企业、下带农户,能带动周边农牧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按照农畜产品收购总量和带动农牧民户数给予奖励,调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纪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