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符合十大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区域布局规划;相对集中连片,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民有生产经营积极性,能够执行统一的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当地政府重视特色农牧业发展,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较完善的技术推广网络。
2、龙头企业:
(1)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2)符合国家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项目建设符合环保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60%以上来自本省农牧区;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发展前景好,对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贡献较大。
(3)必须是省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
(4)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形成长期紧密的利益机制,通过订单、合同、入股及其他方式支持农牧户生产,并按期收购农牧户生产的农畜产品。
3、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2)新建设市场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手续齐备,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3)现有市场有一定基础和规模,通过提升市场功能,可以实现设施现代化、管理规范化、交易电子化和信息网络化,推进先进、完善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纪人:
(1)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2)有比较规范的内部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要求,做到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4)符合区域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能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5)在当地农牧业结构调整、特色产业发展、新技术引进推广、农畜产品流通和农牧民增收中发挥作用好的专业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协会和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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