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移民、征兵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政府工作动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在自治区档案馆、自治区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两种形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其他公开方式有:
1、政府公报;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
4、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
5、其他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方法
1.通过互联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通过在自治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依法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纪检委驻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991-2803437、2803213、28036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