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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四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
  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停运抢修而需暂时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必须保障排水设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水平。井下作业必须落实“下井安全作业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排水设施产权界定,按下列规定划分,并承担费用: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泵站等设施,由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四)非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五)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的,建设方应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事先与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监督实施;因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疏通。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正常进行。需暂停排水的,应当将暂停排水时间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
  第四十七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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