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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增加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是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的工作基础,也是提高服务水平的物质条件。从2008年起,农牧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按人均1.5元标准,人口在10万以上的县按人均1元标准,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到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切实做到经办机构有钱办事,有效运转。

  三、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不断提高农牧民受益水平

  提高筹资标准后,按照公平享有、公平受益的原则,提高农牧民群众实际受益水平。要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实行保底补偿,改进补偿程序和办法,不断扩大受益率,提高受益水平,巩固和扩大新农合成效,进一步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具体补偿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各地要相应调整和完善实施细则。新补偿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补偿办法实施之前按原办法已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新补偿办法给予追补。

  四、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为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增加政府补助标准和农牧民筹资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筹资标准后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等制度措施,提高农牧民参与、关心和支持的积极性,主动缴纳增加的参合金。各地要把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集中安排4~5月份,统一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农户,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调整后的新农合制度措施深入民心,家喻户晓,每户有一个明白人。也可采取边宣传、边筹资、边报销的方式,使参合农牧民切身感受到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后带来的实实在在好处,赢得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拥戴。

  五、积极开展三项试点,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有效途径

  从2008年起,选择政府积极性高、经办管理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开展以州级为统筹层次的新农合试点,大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试点,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同时,全面推行新农合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以及医疗机构垫付直报措施,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西宁市市辖区的新农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提高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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