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四月)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合制度框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呈现出农牧民受益面不断扩大,受益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因病致贫返贫率不断下降的良好发展态势,深受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为使广大农牧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推动新农合制度在新起点上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2008年全国新农合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确定的 “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现就提高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和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
从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水平翻一番,从54.3元提高到104.3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牧民补助标准增加20元,提高到年人均40元;地方政府补助标准增加20元,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并一步到位,提高到年人均44.3元,州县财政不再承担;农牧民个人参合金在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年人均筹资20元。
农牧民个人增加的10元参合金,各地要在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于7月底前筹集到位。农牧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个人参合金增加部分,由省民政厅从农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政府补助资金增加部分和贫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部分于8月底前逐级拨付到位。
二、增加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断提高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