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地区开展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地区开展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单位:
  我区是全国甲型肝炎高发的省份之一,尤其是2005年以来,甲肝疫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做好全区甲肝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的安排,自治区决定在重点地区实施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种时间
  2008年5月26日至30日。
  二、接种范围
  除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伊犁州奎屯市以外的其它所有地、州、县(市)。
  三、接种对象
  凡是无甲肝患病史、无疫苗接种禁忌症、无甲肝疫苗接种史或甲肝疫苗接种史不详的所有18月龄-6岁儿童(即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25日期间出生的所有常住和流动人口),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接种一剂次甲肝疫苗。
  四、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甲肝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措施到位,落实各项保障工作,特别是免疫接种工作用车和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共同做好甲肝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肝疫苗接种活动方案》(下简称《活动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印发)要求,做好接种前的摸底调查、登记、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适龄儿童的接种工作,并做好甲肝疫苗接种副反应监测和处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疫苗运送、贮存和各类表格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服从大局,抽调业务人员,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
  (三)公安、教育、民政、工商、宗教等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种前的摸底调查和接种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等工作。
  (四)铁路、民航系统按就近原则到各地州市疾病控制中心领取疫苗、注射器等,负责完成本系统甲肝免疫接种工作;驻地部队、武警配合当地完成对部队、武警家属中适龄儿童的接种工作;兵团系统自行组织甲肝疫苗接种工作。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甲肝疫苗强化免疫宣传工作,努力使适龄儿童家长了解甲肝疫苗接种的意义,了解接种时间、接种场所,提高强化免疫自觉意识,积极配合强化免疫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