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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规模以下工业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协调;涉及地图及电子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普查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及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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