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6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元)

调整后月标准(元)

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

355

455

100

社会孤老残幼

385

455

70

司法老残

385

455

70

重残无业

城镇

416

455

39

农村

3330/年

3640/年

310/年

散居归侨

城镇

445

565

120

农村

370

490

120

宽释人员

城镇

445

565

120

农村

370

490

120

因公致残知青

445

565

120

纠错人员

445

565

120

摘帽人员

445

565

120

港台回归人员

445

565

120

潘案人员

445

565

12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445

565

12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932

1052

120

农村

756

876

120

特赦托派

1272

1392

12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