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健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技术、业务力量,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结合本次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调整和归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调配1-2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辖区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各村(牧)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养护协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组建公路养护公司,逐步进入养护市场。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对没有直属养护生产单位的县,不再组建养护公司,其养护工作由管理机构面向全省实行招标或委托养护。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和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要逐步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
(四)对农村公路的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沥青路面、砼路面及桥梁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能力的养护公司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养护。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五、加强农村公路制度建设,促进公路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执行工作。同时,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